8 月 28 日消息 近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公布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典型案例。厦门一网友将购买的电子书上传至所谓的“网络图书馆”,结果成了被告。
据悉,不久前,小林在亚马逊网站以 9.99 元的价格购买了某网络小说电子书。随后,将小说的内容发布至一网络图书馆,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然而这个行为,却给他惹来了一场官司。
信息公司称,早在 2014 年,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与该网络小说的作者签署合同,独家享有这本网络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包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小林未经授权,擅自将小说发布至某网络图书馆,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属于侵权。信息公司要求小林停止侵权,删除上传的作品,另外赔偿经济损失 20 余万元。
小林辩称,这是他花钱购买的电子书,来源合法,属于他的虚拟财产,有权决定这本书怎么使用。电子书和其他商品一样,既然购买了,就可以出借和转让。他把电子书上传到涉案的网络图书馆,根据设置无法多人同时阅读,作品使用的时间和空间都是相对固定的。小林认为,自己没有侵权。
了解到,法院审理认为小林未经权利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将小说上传至互联网平台,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获得信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书,侵犯了信息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信息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小林的侵权获利,综合考虑作品的商业价值、创作难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思明法院判决由小林向信息公司赔偿 1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