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规定,了解保险资金能投资的金融产品范围,以及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满足的条件。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但是保险公司投资前四项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总额不可以比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高。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可以比该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0%高。
参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可投资的品种如下:
(一)货币市场类
涵盖期限在1年内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逆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和隔夜拆出等货币市场工具或者产品。货币市场类工具(涵盖逆回购协议用于抵押的证券)的发行主体应当获得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信用评级。
(二)固定收益类
涵盖银行存款、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性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债券应当以国际主要流通货币计价,且发行人和债项都是国际公认评级机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评级。依据规定信用评级要求的,其发行人应当具有不比该债券评级要求低的信用级别。
(三)权益类
涵盖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工具或者产品。股票以及存托凭证应当在相关的文件列举的国家或地区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直接投资的没有上市企业股权,仅仅可以是金融、养老、医疗、能源、资源、汽车服务和现代农业等企业股权。
(四)不动产
直接投资的不动产,要求位于符合相关文件条件的城市的核心地段,且是成熟的收益也稳定的商业不动产和办公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