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巢争论的关键,在于这是不是“强迫交易”

作者:李攻

快递柜是八竿子都打不着的亲戚,是山里蹦出来的“程咬金”。但这个“程咬金”还要理直气壮地要参加宴席,赶都赶不走,这就有点吃霸王餐的意思了。

在舆论压力下,丰巢科技终于道歉了,但这个歉并没有道在点子上。丰巢的问题在于其和所谓的用户之间并无法律关系,快递柜收费类似强迫交易。

5月15日晚间,丰巢科技发布《关于用户服务调整的说明》(下称“说明”),表示对“给广大用户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同时,将调整用户免费保管时长,用户免费保管时长由原来的12小时延长至18小时。

这个“说明”与此前的强硬口气显然“客气”了很多,有了点“商量”的意思,不像以前那样以“通知”的口气知会用户:请凭取件码去丰巢快递柜取件,逾期将收取费用。云云。“声明”中说,“(丰巢)协助快递员征得用户同意后投件如柜。”现在用户收到的信息也是“丰巢已经提醒快递员入柜前征得您同意,如不同意自取请联系快递员取出”。

但表达歉意之后,核心的内容仍未改变,就是快递柜收费问题。“说明”中说,调整用户免费保管时长,用户免费保管时长由原来的12小时延长至18小时,超时后每12小时收费0.5元,3元封顶。其实,最关键的问题是丰巢所称的“用户”,并不是丰巢的“用户”,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丰巢收费不收费,是否涨价,都没有法律基础。甚至说,丰巢发送信息都存在侵权嫌疑:没有经过同意,你怎么获得了我的手机号码信息?

正如上次评论中所列举的几层法律关系:买家与卖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买家付款,卖家发货;卖家与承运方也就是快递公司之间的承运关系,快递公司的义务是按照与卖家的约定,将货品按时、安全、完整地交付到买家手中;快递公司与快递柜公司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严格来说,如果没有具体约定,买家甚至和快递公司都扯不上关系,只是和卖家之间存在关系。

比如说,买家从网上下单买了山东大樱桃,放在快递柜里烂了,不能吃了。那买家向谁主张权利呢?向快递柜主张权利?没有合同法律关系啊。向快递公司主张权利?如果没有事前约定,和快递公司也无合同法律关系。最终只能向大樱桃的卖家主张权利。从这一点上说,快递柜是八竿子都打不着的亲戚,是山里蹦出来的程咬金。但这个程咬金还要理直气壮地要参加宴席,赶都赶不走,这就有点吃霸王餐的意思了。

笔者昨日收到一个信息,“丰巢已经提醒快递员入柜前征得您同意,如不同意自取请联系快递员取出”。但笔者并未接到过快递员的任何征求意见的信息。今早,又收到信息:您的包裹即将超过12个小时的免费保管期,超时后0.5元/12小时,3元封顶。这就很让人不解,你是凭什么让我“如不同意自取请联系快递员取出”。这是强加给我的义务,你没有权利,更没有资格。在这一点上,此类信息完全可以不予理会,理会了,法律关系就变得复杂起来。

当然,快递柜的产生有其存在的基础。近5年来,我国的快递量增长了20倍,而快递员的数量只增长了5倍,其中的巨大缺口是明显的。快递柜也确实给许多人带来了方便,也需要提高使用效率。

但最关键的,是要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从卖家到快递公司再到买家之间,要建立起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这才是快递柜最迫切解决的问题,不然质疑将还会持续下去。

Published by

风君子

独自遨游何稽首 揭天掀地慰生平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