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新闻客户端4月9日消息,当日下午3点,“人脸识别第一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二审判决。
这桩案件起源于游客郭某因不满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用户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升级到人脸识别,而以侵犯隐私权和服务合同违约为由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
去年11月20日由杭州富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去年12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就此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当时庭审焦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于野生动物世界收集使用人脸信息的行为如何评判,这个焦点可以细分为两个问题:涉及个人生物信息的相关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是否具有效力;野生动物世界是否存在欺诈。
二是一审法院关于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尤其是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评价和规范是否得当。
庭审时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时隔数月,终于迎来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
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纹识别信息,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
驳回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另据“杭州中院”微信公号消息,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根据本案主要争议焦点,结合查明事实,二审认为郭兵在知悉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内容的情况下,权衡后自主作出办理年卡的决定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对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具有约束力,而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并非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之间的合同条款,对郭兵不发生效力。郭兵办理指纹识别年卡时选择权并未受到限制或侵害,野生动物世界的行为亦不构成欺诈,但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现野生动物世界欲利用收集的照片扩大信息处理范围,超出事前收集目的,表明其存在侵害郭兵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应当删除郭兵办卡时提交的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鉴于野生动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致使原约定的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故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