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行经营范围包含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中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
2、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3、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4、从事同业拆借;
5、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6、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7、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
按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尽管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名称、经营内容和重点各异,但就其经营的主要业务来说,一般均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表外业务。随着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国内这些业务还可以延伸为国际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