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的股东优先权主要体现在优先分配利润和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分配方面。
1、利润分配优先权。
(1)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优先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在利润分配上,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2、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
当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与普通股票相比较,优先股票的特点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票在发行之时就约定了固定的股息率,今后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如何变化,该股息率不变。
2.股息分派优先在股份公司盈利分配顺序上,优先股票排在普通股票之前。
3.剩余资产分配优先当股份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进行清算时,在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优先股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但排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4.一般无表决权优先股股东通常不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