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微信聊天内容来源合法(具备合法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主观臆测(具备客观性)、与事实相关(具备关联性),就能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我国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微信聊天内容作为证据内容,属于“视听资料”之一,故同样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即只要微信聊天内容来源合法(具备合法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主观臆测(具备客观性)、与事实相关(具备关联性),就能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将微信聊天内容作为证据,还应当注意一是保存原始记录,二是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三是应尽量收集其他证据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