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是1998年7月13日朱镕基总理签署的国务院令,主要是规定了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的程序、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办法、以及违背条例办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和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单位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没有经过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