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大学生因疾病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分段累进补偿,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30000元。
一、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
1、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35%;
2、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45%;
3、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55%;
4、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65%。
二、在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1、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55%、65%和75%;
2、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和80%;
3、医疗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学生社保卡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和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