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日前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于某需返还京东公司提供的竞业限制补偿金87276元,以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22913.7元。
天眼查APP显示,2015年4月于某入职京东,任物流开放业务部相关负责人,双方签订截止2018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7年5月17日,于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并在关于要求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的通知上签字,要求于某从离职生效之日起算12个月内不得进入与京东从事、经营或投资相同或类似业务,具有竞争关系或冲突的任何企业、组织或其他经济实体及其下属或关联公司。
于某自称随后入职上海某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化妆品、洗护用品的快销顾问咨询工作。但京东发现其入职阿里巴巴旗下菜鸟网络,遂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提起仲裁。2019年8月30日,京开劳人仲委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19]第599号裁决书,裁决于某向京东贸易公司返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872760元,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87276元。
于某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于某违反京东竞业限制义务,一审判处于某返还京东竞业限制补偿金87276元,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22913.7元。
于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2020年8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