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十八条规定: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可以看出,纪念币属于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并且禁止妨碍人民币流通。存银行或者流通使用是受法律法规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