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有媒体报道称,中国证监会目前已经派驻调查组进驻瑞幸咖啡多日。瑞幸咖啡作为美股上市公司,或将成为新证券法实施后的“长臂管辖第一案”。
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加入了“长臂管辖”条款。考虑到证券领域跨境监管的现实需要,新证券法明确,在我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追究法律责任。
什么是“长臂管辖”?
何为“长臂管辖”?这一概念来自美国民事诉讼体系,指的是美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非居民(外国被告)享有司法管辖权,最初源于美国州与州之间对属地管辖权的突破,后发展至跨国管辖。
根据北京高院的总结,长臂管辖权的基础是所谓的“效果原则”,即主张只要某一发生在国外的行为在本国境内产生了所谓的“效果”,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或住所,也不论该行为是否符合当地法律,只要这种效果或影响的性质使美国行使管辖权不是完全不合理,对于因此种效果而产生的诉因,美国法院便可行使管辖权。
在美国《出口管理条例》、《海外反腐败法》等法律中均包含长臂管辖条款。根据这些法律,美国将其国内法的“长臂”伸向全球,对非美国公司的海外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较为著名的案例包括西门子公司、法国巴黎银行等。
瑞幸是否适用“长臂管辖”?
瑞幸是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区域发行和交易证券,能否适用新证券法的长臂管辖条款,关键在于是否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是否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方研究机构透镜公司研究创始人况玉清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瑞幸造假案应当能够适用新证券法中的长臂管辖条款。一方面,瑞幸的造假行为肯定会扰乱境内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风气,导致境内公司赴境外上市难度增加、成本升高、估值降低,严重损害这些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瑞幸的投资人中有大量是境内的投资者,资金中大量的源头都是境内资金,造假也损害了这些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况玉清表示,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不应该有监管空白。之前在法律上的麻烦之处在于,在境内的是经营实体,但不是上市实体;企业在境外设立一个跟境内股权关系一样的镜像公司,由镜像公司与境内经营实体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实体控制,这样在管辖上确实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障碍。证券法本次的修法确实把很多漏洞补上了。
不过,也有观点对瑞幸是否适用长臂管辖条款存疑。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曾撰文表示,瑞幸还不至于成为长臂管辖第一案,主要是瑞幸的行为不能直接与境内证券投资者权益挂钩。中国境内投资者不能直接购买境外交易所的证券,只能通过沪港通、沪伦通等特别安排购买香港、伦敦等特定交易所的股票。只有少数特别经过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面向境外市场的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QDII)才有可能直接购买在美国发行上市的股票。如果它们在瑞幸财务造假后买入股票,今年4月2日曝光前尚未卖出,那才构成权益被损害的投资者。
更重要的是,瑞幸的行为在曝光前后,都对A股没有实质影响,很难说扰乱了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秩序。今年3月1日才生效的新《证券法》亦不能溯及既往于在此之前发生的违法行为。
缪因知认为,在本案中,美国作为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属地国,也是欺诈行为的后果发生地国,必然会行使相应的管辖权,法律惩罚或保护力度都会相当大,非美国投资者也无需过虑权益保护度会不足,以至于要他国执法司法机构来查漏补缺。
4月22日,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在微博上表示,其团队代理中国投资者起诉瑞幸咖啡的维权诉讼,已经向厦门中级法院邮寄提交起诉状。杨兆全还透露,瑞幸咖啡某国内索赔投资人在26.9美元买入,6.3美元卖出,损失超过70%。
新京报记者 顾志娟 编辑 李薇佳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