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至2017年1月,黄某瑜就职于中兴通讯公司,担任过射频工程师、无线架构师等职务。2008年4月至2016年10月,王某就职于中兴通讯公司西安研究所,担任过RRU部门研发工程师等职务。
2014年,黄某瑜接受了某研究所5G有源天线原型机的技术外包项目。黄某瑜将项目挂靠在深圳森博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述研究所先后签订了4份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35万元。黄某瑜将该项目交给王某负责技术落地,研发完成后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向研究所交付了一台5G有源天线原型机和相关技术文档,并在2015年到2017年期间,分5次收取了235万元。经鉴定,王某交付和发送的技术文档,与中兴通讯公司的文档具有同一性。
经鉴定,这些文档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中兴通讯公司制定了多个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信息安全承诺书》,并对这些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些信息的评估值为人民币430万元。
2019年6月,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以黄某瑜、王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瑜、王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均未上诉。
检察官介绍,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了解到黄某瑜在中兴通讯公司工作10余年,系公司通讯技术领域的专家级人才,其在2016年离职,创立深圳希某某田公司进行无人机图像传输技术自主研发,公司拥有多个发明专利,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因涉本案导致公司经营困难。
中兴公司反馈,黄某瑜在工作期间为公司作出了很大贡献,离职创业后没有使用到中兴公司的技术,只要黄某瑜认罪悔罪并赔偿损失,公司愿意对其谅解。经过释法说理,最终两被告人赔偿了中兴通讯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及时建议侦查机关对两名被告人改变强制措施,深圳希某某田公司得以继续经营,有效避免了“案件办了,企业垮了”。该案为国内首宗涉5G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