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16 日消息,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2 月 13 日公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合规指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与披露合规指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禁限售商品管理合规指引》(下称“指引”)。
指引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主要成分及含量、用途、执行标准编号、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时),以及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信息。
指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此外,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扩张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免责范围,排除或限制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经营者履行义务和赔偿损失的权利,排除或限制消费者请求救济、变更和解除合同等合法权利,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指引还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引流、营销、吸粉等目的恶意订立合同,且事后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针对自动续费服务,指引提到,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有以下破坏消费者信用评价或影响消费者获取真实信用评价的行为,包括实施编造、修改、删除、屏蔽消费者的评价信息;采用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等误导性方式展示信息;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手段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取得消费者的单独同意。
注意到,指引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与进入平台的经营者明确双方关于发送商业信息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禁止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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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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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