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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2 日消息,国家烟草专卖局今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的通知称,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通知要求,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用烟碱原料销售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电子烟批发企业(含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各类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平台进行交易。
此外,进出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应当按有关规定通过平台进行备案。
通知提到,坚持市场决定价格,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调节的电子烟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国产内销电子烟产品出厂价、建议零售价由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自主确定,批发价由电子烟批发企业结合经营管理成本、国家税收政策等因素,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进口电子烟产品进口价、建议零售价由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与外商协商确定,批发价由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结合经营管理成本、国家税收政策等因素,在进口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同一规格电子烟产品实行全国统一销售价格,并在平台上公开。
产业链各环节经营利润应当处于合理区间,电子烟产品价格总水平保持基本稳定。
通知还要求,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含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如需调整电子烟产品价格,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通过平台公示调价信息。
注意到,修订后的《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共六章三十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有关交易主体统一规范的名称以及解释说明内容统一列入附则中,对交易类型的描述进行了重新梳理,完善了总量管理的具体内容,新增和简化了部分管理要求,并删除了与交易管理无关的纯平台技术性处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