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怎么区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单来说,就是看在中国境内有无住所,有住所的,是居民个人;无住所的,如果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也是居民个个人,否则就是非居民个人。
2、非居民个人的数月奖金该怎么进行计算税额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3、某单位有几个非居民个人,在2020年6月份发过一次数月奖金,已经按照非居民个人申报缴税了,到12月份的时候,在境内连续居住天数已经达到183天了,现在仍在任职,这是不是满足居民个人条件了?他们已经申报的数月奖金是不是多缴税了?
确实是满足居民个人的条件了,而且当时以非居民个人来缴税,相比起居民而言,确实是多缴税了。不过不用担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规定:“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意思就是,在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时已经申报的数月奖金,在满足居民条件后,除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之外,其余可在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进行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