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点评:
先交钱后用电有违
《电力法》
之
一)
–
一、
电表数码显示的是用户的剩余电量,
当剩余电量大于
报警
1
50
度)时,数码显示为熄灭状态;当剩余电量小于报警
量
1
时,数码显示处于全亮状态,提醒用户尽快购电;当剩余电
量小于报警电量
2
30
度)
时,
将断电报警,
提醒用户尽快购电,
此时用户可插卡恢复供电;
当剩余电量为
0
度时,
电表自动切断
用户供电,
提醒用户立即购电
某供电公司
IC
卡表使用说明
)
点
评:该《使用说明》的上述条款属于违法、不公平条款。
该合
同格式条软的违法之处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
《中华人民共和
国电力法》的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
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用户应当按
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
。
由此可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的是用户先用电,后
缴费。但供电公司在《
IC
卡表使用说明》中的规定却是用户先
付费,后用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其二,
《使用
说明》书中
当剩余电量小于报警电量
2
30
度)时,将断电报
警,提醒用户尽快购电,此时用户可插卡恢复供电
的规定,又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
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
的
规定。由以上规定可知,
《
IC
卡表使用说明》中的一些规定条款
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
该《使用说明》不公平
之处在于它的一些条款所规定的内容侵害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一是免除了《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