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君子博客11月30日消息,中创新航今日在港交所发布公告,公布了与宁德时代关于专利纠纷诉讼案的进展。
公告称,2021年10月中创新航本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案号:2021)闽01民初2594号)。根据起诉书,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及宁德市星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就“集流构件和电池”ZL201810039458.6)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本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收到福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 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810039458.6)的产品;
2、 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32,500元,并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人民币127,500元;
3、 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合理支出人民币200,000元;
4、 驳回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创新航在公告中表示,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后,即向相关部门提交了涉诉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涉诉专利已于2022年4月24日被相关部门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公司不服相关部门关于涉诉专利部分权利要求仍然有效的决定,已于2022年6月21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知院」)提起行政诉讼,涉诉专利部分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尚处于审理中。
中创新航表示,动力电池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迭代速度快,本公司产品已採用更先进的技术,与涉诉专利的早期技术完全不同,已不存在本公告判决中提及的需要立即停止销售涉诉产品的情形。
本公告判决为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并非终审生效判决。本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尚无法确定终审判决时间和结果。同时,涉诉专利中部分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也尚处于北知院的审理中。因此,本公司目前无需支付福州中院的一审判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