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鹏汽车侵犯消费者权益被罚 3000 元,官方回应称“感谢监督、调整协议”

 4 月 12 日消息,近日,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规定不公平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并罚款 3000 元

今日,小鹏汽车向中国经济网回应称,已于 3 月 8 日对购车协议内容进行了调整,对于媒体的关注和公正报道也给予了感谢,并表示会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执行。

了解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购车时,消费者可以在小鹏汽车 App 线上或线下实体店选购,且需与北京小鹏汽车签订《小鹏汽车购买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由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并由当事人在销售车辆过程中重复使用。协议第十三条规定:

“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本协议引起的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该内容部分文字使用加粗、下划线作出提示。消费者在使用小鹏汽车 App 购买车辆时,需要在线上签订购买协议,在此签订过程中该协议第十三条无法更改。

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北京小鹏汽车与北京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辖,限制了北京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且增加了北京市消费者不合理维权成本和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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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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