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男子与女子青梅竹马准备结婚,双方父母因彩礼问题产生矛盾,女子提出分手,男子为了挽回女子又送房子又送钱,女子收下红包又与其他男子同居。男子接受不了跳楼而亡。
(案例来源:广西柳州鱼峰区人民法院)
男子小方与小菲从小青梅竹马,两家住的近,上学在一起,放学后玩在一起,两个的感情随跟年龄一起增长,到了成年后,两个人确定了恋爱关系。
小方为了给小菲一个稳定的家,小方先买了一套房,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小菲也深爱着小方,为了共同的爱巢,在小方买下房子后,小菲毫不犹豫的掏出15万元用来装修。
接下来就是两个年轻人好好的规划自己的婚礼,并为以后的美好的生活勾勒一幅美好的蓝图。一切都准备妥当,就等着神圣的婚礼举行时,却发生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
小方家认为,家里因为买房子花了不少钱,又因为举行婚礼还要花钱,而小菲家偏偏要很高的彩礼,这让小方家不能接受,最终因为彩礼的数额,两家谈崩了。
小菲父母因为这事儿气得不行,觉得自己闺女又不是嫁不出去,要求小菲分手。房子不是归小方所有,小菲花的15万装修钱还回来就行。
而此时的小方手里一下拿不出15万,先是给了8万,小菲也没有说什么。在小菲果断提出分手后,小方心痛不已。
小方想尽一切办法希望能够挽留小菲,在小菲提出分手后的3个月,小方先后共22次向小菲发出1314元、520元的红包,并在红包中表达自己的爱意,备注暧昧称呼。
小方出差时,以房子怕没人住会变旧为由,将钥匙交到小菲手中,让她继续在房子里居住。出差回来后,小方向小菲表示自己没地方住,以为小菲为让自己和她住在一起,正好挽回二人感情。
谁知小菲掏出自己原先居住的房子的钥匙,让小方住到那里,而自己仍是住在小方的新房子里。
尽管这样,小方也心甘情愿,只要小菲还收着自己的红包,还住在自己的房子里,就说明二人复合还有希望。
就这样过了一段时间,小菲突然向小方透露,自己已经有了新的男朋友,让小方不要再对自己抱有希望。
小方以为小菲是故意气自己,为了一探真相,小方跟着小菲竟发现,小菲真的带着一个男子住在自己的新房子里。
小方看到后失望至及,当天凌晨,小方编辑了信息发给小菲,表示自己不想活了。而那个时候小菲早已睡着,根本没有看到小方的信息。
过后小方又给自己的母亲发了道别信息,并交待自己过世后的事宜处理。小方母亲看到信息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小菲母亲,小菲在得知消息后,4次与小方通话,希望他能放弃跳楼的念头。
最终小菲在一处顶楼找到了小方,同时小菲报警求助,经过劝导,还是没能挽留住小方。
小方跳楼时砸坏了一辆车,其父母在赔偿车辆损坏维修费5000多元后,痛失爱子的小方父母将小菲起诉,要求其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万元。
看到这里,不少人为小方的执着感到惋惜,小方因为求而不得,使得自己走向了绝路,白白浪费了自己的青春,和父母的养育之恩。
也有人认为小菲做的不对,既然与小方分手就不应当再住在小方的房子里,还收了22次小方发来的带有特殊含义的红包,给小方造成了错觉,小菲应当对小方的离去承担责任。
那么,这件事的发生不能以个人的情感做定论,在法律上,这件事应当如何来认定?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过错认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且与受跑得快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小方在顶楼准备跳下时,小菲已经到达了现场,劝说的同时还报了警,对小方的从顶楼跳下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小菲不存在过错行为。
然而,根据法律精神和公平公正原则,小菲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小菲在与小方提出分手后,处理感情不够得体,收着小方发来具有特殊意义的红包,还与新男友住在小方的新房子里。
小菲的这些行为都属于道德伦理的调整范围,小菲应对小方的离去承担部分责任,做出适当的赔偿,经过审理判定小菲付给小方父母2万元。
小方留下的房子由其父母来继承,但因房子还欠着小菲7万元没有还,小方父母只有将7万元还清才能继承。
经过审判,当事人有履行判决的义务。小菲需付小方父母2万元,小方父母需付小菲7万元,减去小菲应付的2万元,小方父母还需向小菲付5万元方可继承房产。
生命只有一次,每个人都应当珍惜,不应当因一段感情受挫就轻易放弃生命。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