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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赵某针对《战地之王》制作“海豚AVA辅助”外挂软件并通过网络销售获利。
赵某供述时所称的功能包括:
“人物透视、人物方框、人物显名、人物线条、人物上色、显示血量、显示距离、人物骨骼、无后座力、无子弹扩散、多倍攻击、子弹加速、子弹倍数、自动瞄准、零秒换子弹、无限子弹、高跳、人物加速、无限喊话”。收费标准是200元/月。
鉴定意见显示:
“海豚AVA辅助”软件通过向《战地之王》游戏客户端进程注入代码文件、读写游戏客户端进程内存数据、修改游戏画面的方式,实现在游戏客户端“二维方框”、“显示名字”、“测试距离”、“人物血条”、“人物透视”等功能,在不适用该软件的情况下,《战地之王》游戏客户端不具备上述功能。即“海豚AVA辅助”软件存在对《战地之王》游戏实施增加、修改的操作。
2015年5月,赵某对《英雄联盟》外挂软件“L”和“海豚HaiTun”外挂软件捆绑使用时,游戏玩家既可用外挂程序提供的特殊功能(自动喝血、躲避技能、自动施放技能等),又可逃避腾讯公司的安全检测即不会被腾讯公司封闭账号。
经鉴定:
“海豚HaiTun”软件向《英雄联盟》游戏客户端写入文件、删除文件、发送按键消息,存在对《英雄联盟》游戏实施增加、修改的操作。
“L作了改进,一是隐藏进程,使其在R0和R3模式下都无法被查找到;二是增加外挂的动态类名;三是修改外挂的挂钩地址。他说最重要的是隐藏进程,隐藏不好,游戏就会蓝屏。
破解前,因为单独使用“L防封,买L”并在其基础上制作了“海豚HaiTun”的时间点是2015年5月。贾某受邀入伙的时间点是2015年6月。
赵某辩称:
“海豚AVA辅助”是2015年制作的,后台充值订单可以证明。他还说,2015年前确实有海豚软件,但不是外挂,而是VPN相关。
这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赵某于2015年12月24日在公安机关供述称《战地之王》外挂网站是2010年搭建的;次日,再次供述该网站是2010年搭建的,两次供述吻合。赵某供述称网站后台曾被攻击,导致部分数据丢失。司法鉴定机构基于赵某使用的阿某云主服务器网页备份文件、数据库文件对该网站进行重建,并对网站数据进行检验,得出该网站会员消费的最早日期是2012年10月21日。
法院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将该网站会员消费的最早日期认定为起始日期。
此外,公诉机关指控贾某受邀入伙的时间点是2015年6月,法院没有采纳其意见。法院认定贾某参与本案及违法所得计算的时间起点是2015年11月1日,理由如下:
聊天记录显示,贾某于当日在(《英雄联盟》)HaiTun官方总交流群发布外挂相关的公告,此前没有相关记录,因此,贾某参与本案的时间应以2015年10月8日为准。正常来说,违法所得计算的时间起点也应该是2015年10月8日,但是,公诉机关指控的计算起点是2015年11月1日,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认定11月1日为起点。
违法所得的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赵某销售外挂的违法所得金额是132万余元,其中,2015年11月1日以后的金额是31万余元。
赵某认为相关指控没有剔除两款外挂软件以外的收入,指控的金额证据不足。
从判决上下文看,出现这一争议的背景大致是:
赵某用别人的支付宝账号收款,因此会有“对账确认”环节。赵某曾在账单上签字“我对帐单没有疑问,情况属实”,公诉机关以此认定其违法所得。赵某则说这个签字的本意只是针对“账单金额”无异议,但是“海豚产品”多达数十款,金额里不仅有涉案两款外挂的收入,也有其他合法收入。
判决书里看不出几十款“海豚产品”都包括什么,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但赵某做过的外挂确实不只是这两款,比如他还在2010年做过反恐行动、全球使命等游戏的外挂。按他的供述,也不是所有游戏厂商都走刑事维权路径,比如反恐行动、全球使命外挂销售两年后,官方公司才找到他,他把外挂的源代码交给官方后也就没事了。(这可能也是他形成“外挂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犯罪”印象的原因之一。)
法院最终认定涉案两款外挂销售的违法所得金额为44万余元,其中2015年11月1日以后的违法所得为9万余元,依据是:
支付宝公司对赵某账号进行查询;将查询结果中的支付订单号与重建的两个网站数据中的外挂支付订单号进行比对;剔除两款涉案外挂以外的收入。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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